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7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忻政发〔〕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年1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公布如下: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单位:元/人.月)
忻府区元、定襄县元、原平市元、五台县元、代县元、繁峙县元、河曲县元、保德县元、宁武县元、静乐县元、偏关县元、神池县元、五寨县元、岢岚县元。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单位:元/人.年)
忻府区元、定襄县元、原平市元、五台县元、代县元、繁峙县元、河曲县元、保德县元、宁武县元、静乐县元、偏关县元、神池县元、五寨县元、岢岚县元。
三、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单位:元/人.年)
集中供养对象元,分散供养对象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单位:元/人.月)
分散供养对象全自理元、半自理元、全护理元。
集中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为:忻府区、原平市全自理每人每月元,半自理每人每月元,全护理每人每月元。定襄县、代县、宁武县、河曲县、保德县全自理每人每月元,半自理每人每月元,全护理每人每月元。繁峙县、神池县、五寨县、偏关县、岢岚县、静乐县、五台县全自理每人每月元,半自理每人每月元,全护理每人每月元。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参照五台县标准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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